当前位置: 首页>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目录(试行)》的通知

阅读数(15859次)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着力推行院务公开,切实加强民主管理,认真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了卫生系统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的民主科学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的内部关系和医患关系,现将《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目录(试行)》下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工作事关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协调配合,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并积极争取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把各地各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到职工满意、服务对象满意的新水平。
  二、抓好工作落实
  2004年12月1日,我厅制定下发了《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深化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4]52号),这次制定印发的《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目录》,是对实施意见的深化和细化。要把公开目录和实施意见一并结合起来深入学习和贯彻。要回顾总结前两年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实施意见和公开目录的具体实施,把院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管理工作、三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各项具体工作密切联系在一起,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将其列为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要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院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四、时间要求
  2007年底前,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普遍实现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到2008年底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实现院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